问答题
冉某,男,29岁,小学文化,某工厂工人。冉某于2000年3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后,经常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2003年9月上旬,冉嫌这把三棱刮刀不锋利,又购买一把0.30米长的三棱刮刀带在身上,9月16日晚9时许,冉与其朋友陈某在当地人民路人民饭店饮食部门前闲逛,遇见相识的周某、匡某、吴某等人。周、匡、吴等先后来向冉要香烟,冉给匡、吴各一支,未给周,周抓住冉的衣服与之纠缠。冉将周的手拨开,发生拖拉,周打冉面部两拳。冉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由上而下对周的左肋骨刺一刀,伤及心脏,周倒地死亡。冉见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否认了犯罪事实。
[问题]
问答题
冉某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冉某在主观上对周的死亡结果之态度是放任,而非过失。冉某明知自己用锋利的三棱刮刀猛刺对方,有可能使其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听之任之,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对于冉某有何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冉某在犯聚众斗殴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但是在审判过程中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有翻供行为,所以不成立自首。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冉某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没有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提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不否认犯罪事实,但是对于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所以,如果冉某仅仅指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那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系某国家机关负责财会工作的人员。个体工商户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3万元。甲擅自将自己掌握的100万元单位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为乙打掩护。丙利用该资金炒卖股票,并通过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税款15万元,占应当缴纳税款的15%。在甲的催促下,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偷税的犯罪事实。
[问题]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甲和乙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甲职务上的便利,挪用100万元公款炒卖股票,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甲和乙均构成挪用公款罪。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乙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并挥霍一空,说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甲又构成贪污罪。
(3)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甲将自己掌握的单位资金挪给乙使用,而收受3万元好处费,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甲构成受贿罪。
(4)根据刑法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是行贿罪。本案中,乙为了获得公款的使用权,给国家工作人员甲好处费3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乙构成行贿罪。
(5)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缴纳税款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本案中,乙通过多列支出的方式,偷逃税款15万元,并占应缴纳税款的15%,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乙构成逃税罪。
(6)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隐瞒资金来源的,是洗钱罪。本案中,丙明知100万资金系挪用公款所得,却提供资金账户,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丙成立洗钱罪。
(7)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是立功。本案中,甲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抓获归案,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乙在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偷税的犯罪事实,就逃税罪而言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综上所述,对甲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并考虑其主犯、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处罚。对乙按照挪用公款罪、行贿罪、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并考虑乙是挪用公款罪的从犯、逃税罪有自首情节进行处罚。对丙按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