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2014年1月,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2万元。
2月11日,乙在某商场订购了一台咖啡机,约定乙于2月16日提货。因乙未于2月16日前往该商场提货,该商场也未到仓库提货。2月16日晚,仓库失火,全部货物烧毁(包括与乙订购的相同的咖啡机500台)。
2月19日晚,一辆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墙面损毁,肇事司机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无奈只好自己花费3000元修理。
问:
问答题
乙与商场间买卖合同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应由商场承担。《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乙与商场的买卖合同属于种类物买卖,尚未特定,故风险未发生转移。
问答题
对于乙对墙面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对于墙面受损,出租人与承租人都没有过错,因此该风险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此,本案中应由甲承担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