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请谈谈对法条的理解。(北大2009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题目中的法条是《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为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2)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一原则的要求是: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之所以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我国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权主要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当然,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不绝对排斥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定范围的监督。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限于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权和审判权是两种国家权力,行政权的行使需广泛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因长期处理行政事务而具有专门经验,能审时度势作出恰如其分的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③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限)时,法院可以将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适当的行政行为。这里一般认为“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已经具有违法性。 (3)对于该原则的评价 ①确立了合法性审查原则,有利于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防止司法机关越俎代庖,适得其反。 ②同时,严格的合法性原则不能够全面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有必要对行政主体合法但是明显不合理的行为进行适度的审查。因而建议,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适度引入“合理性审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