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对缔约形式的影响。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12条规定:“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13条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第29条规定:“(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第96条规定:“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
《公约》第11条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建立合同关系。虽然《公约》第13条规定:“书面”形式扩展到电报和电传,这条应当属于列举式说明,不是排他性说明,不应把这条看作对“书面”形式的限制。所以公约国的书面形式也可能会扩展到电报和电传之外的、并且被国内法承认的其他书面形式。如果缔约国成员承认电子数据为书面形式,那么对该国法院而言,通过电子数据成立的合同也是书面合同。由于部分国家对合同形式有特别要求,所以《公约》第12条允许缔约国在签署、加入或接受《公约》时按照《公约》第96条的规定,以声明保留方式仅承认书面合同的效力。中国在1986年加入《公约》时按照第96条的规定做了保留,所以2008年《公约》在我国适用时,仅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能够接受公约的管辖。
我国就《公约》合同书面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不一致。该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按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合同法》既适用于国内合同,也适用于国际合同。所以,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与中国的保留之间导致的法律适用的冲突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保留和《合同法》规定有差别,但并不一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即使有冲突根据现行的法律原则也是可以解决的。(1)当《公约》和《合同法》都可以适用于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当先依照《公约》的有关规定确定《公约》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公约》,则可以不考虑《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要求,所以冲突不会发生。(2)如果中国对《公约》的保留和《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确实发生了冲突,则需要按照《民法通则》第142条和《合同法》第10条后半部分的规定,确定保留的优先性。因此,即使中国对于《公约》所作的合同书面形式保留与中国《合同法》所采取的原则明显不符,且缺乏足够的合理性(可能我国在1986年作出保留时尚有足够的理由,因为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仅能以书面形式成立),但现有的法律规则足以解决任何潜在或现实的法律适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