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 )(2013年一专一第5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甲教唆乙实施爆炸罪,乙未实施,属于刑法上的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