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 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
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著作权。
照相馆辩称,自己与王某夫妇之间是委托拍摄关系,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摄影作品
的著作权如未约定归属则应当归照相馆所有。照相馆将底片提供给出版社,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至于出版社将底片提供给香皂厂则与己无关。
问题:
(1)王钢的照片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2)照相馆侵犯了王钢什么权利?为什么?
(3)出版社、香皂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1)著作权应当属于照相馆。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具体到本案,拍摄照片的行为属于委托创作,由于双方没有约定照片的著作权归属,因此其著作权应当归创作作品的照相馆所有。
(2)侵犯了王钢的肖像权。因为存在于王钢照片上的权利有两项,一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除了著作权以外,还有公民的肖像权。而肖像权的权利主体是王钢。由于这两种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权利指向同一对象—王钢的照片,所以两者间发生权利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照相馆未经王钢同意,擅自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王钢的肖像权。
(3)出版社、香皂厂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因为它们的行为也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应当与照相馆一起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