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颁布了哪些著作权法?各有什么特点?
著作权法是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 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中国近代颁布的著作权法及其特点主要有:
(1)《大清著作权律》
晚清以后,随着西方出版观念的传人和新式出版业的迅速发展,清政府迫于形势,开始制定、颁布一系列 专业法规。1906年,清朝商部、巡警部与学部共同拟订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1910年,清政府又颁 布了《大清著作权律》,是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版权法。这反映出清政府开始以国家专门法律的形式对 出版活动进行管理,标志着政府的出版管理开始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大清著作权律》参考了世界上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的著作权法,共5章55条,对著作权的概念、著作物的 保护范围、注册手续、保护期限、著作人权限、侵犯著作权的处罚等问题都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是一部 比较完善的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
(2)《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共5章45条,很多条文和内容是对《大清著作权律》的沿 用和变通。1916年2月公布了《著作权法注册程序及规费施行细则》,对申请著作权注册的具体程序以及交 纳规费作了详细规定。因为该法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较多而保护不够,引起了出版界的不满。1928年, 南京国民政府修订并颁布了1915年《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内容、登记注册生效制度、外国人作 品保护等方面做了一些补充。这次修订部分采纳了部分上海书业商会的意见,但仍存在很大缺陷。1944 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再次修订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保护客体上进行了修改和增删,加重了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同年公布了《著作权法施行细则》,规定了注册登记和规费收取的标准。1949 年初,国民政府再次修订《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但只是将罚金有所降低,其他并无太多变化。
近代特殊的历史背景造成了《中华民国著作权法》本身存在很大缺陷,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但是《中 华民国著作权法》在实施过程中也解决了一些实际的问题,为出版界处理著作权纠纷和维护著作权权利提 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