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12年9月5日,陈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寄价值5000元的手机,宋某承接此笔业务。宋某收到陈某的快递费后,在陈某填写的“飞狐速递运单”上签字。3天后,陈某得知其包裹被宋某卷走,遂要求“野狼快递”承担违约责任。经查,该运单背面写有客服须知,载明“未保价的包裹丢失或毁损不予赔偿”,陈某未办保价。“野狼快递”系“飞狐快递”所设的营业网点,对外以“飞狐快递”公司名义开展快递业务。(2016年一法专一第38题)
问答题
31.本案中,当事人所签运单属于何种有名合同?
【正确答案】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2.“未保价不予赔偿”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无效。因为这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中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宋某作为工作人员,卷走包裹,是故意造成陈某损失的行为,不能以格式条款的内容作为免责事由。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3.“野狼快递”是否应当向陈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应该。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宋某是野狼快递的工作人员,其卷走了手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4.假设陈某于2014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宋某返还手机,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还。问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陈某是所有权人,宋某是无权占有人。陈某享有物权返还请求权,按照《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一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虽然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受时效限制,意味着没有登记的动产请求返还原物会受到时效限制,但是本案中2014年12月依然在诉讼时效之内,宋某不得以已过时效为由主张抗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