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正确答案】信托财产具有独市性,不同于其他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和债务的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和债务的关系。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即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销。由此可见,信托一旦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这使得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所追索,从而保障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对信托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这些情形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发生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