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在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 )修正时作出的。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现行宪法第一次修改时宪法修正案第1条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