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2年6月,中国甲公司出口一批机床给美国乙公司,后美国乙公司将该批机床转售A国丁公司。2013年1月,A国丙企业控告丁公司进口该批货物侵犯其在A国的专利权,丁公司找到乙公司,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负责。甲公司认为自己有正当理由,不应负责任,其理由不正确的是:______
  • A.自己根本不知道货物的最终转卖地为A国
  • B.不知道该机床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 C.制作的机床是按照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制作的
  • D.乙公司事先已经知道该批货物在A国会发生知识产权的纠纷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因此B项错误,当选。但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销往卖方以外的国家,而且还有转卖的情况,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有关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现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的地域限制和主观限制:(1)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据货物使用地或者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而这种转售地是在订立合同时预期的货物转售地,因此A项正确。(2)如果买方知道卖方的权利瑕疵但仍同意接受该货物的,卖方解除权利担保义务,因此D项正确。(3)若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则卖方免除权利担保义务,因此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