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年卷三第55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担保法解释》第71条规定了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实际上所有担保物权都具有不可分性,即: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全部。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包括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一并转让。 在本题中,甲将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戊同时获得抵押权,又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该债权受到所有抵押物(即丙、丁的房屋)的担保,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的规定,戊行使抵押权无顺序和比例的限制,故ABCD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