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8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甲、乙之间签订质权合同,合同成立,且无效力瑕疵,质权合同生效。 C正确,B、D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原则上,乙将红木出质给甲,须将红木交付给甲,质权才能设立,但是此时甲授权丙代自己占有,丙为红木的直接占有人,而甲为红木的间接占有人,甲丙之间形成“占有媒介关系”,此种关系使得甲、丙均对红木进行了占有,即乙对甲完成了红木的交付,甲的质权成立。C正确,D错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要求:有效法律行为+处分权+公示,对丙而言,乙、丙间并未形成质权合同(不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丙不可仅基于占有的公示而取得质权,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