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月份该企业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8.62×(7%+3%+2%)=3.43(万元)
(3)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755(1月至11月实现会计利润)+700-420-700×3%(现金折扣)+4-2.4+11.3(接受捐赠)-60(捐赠支出)-(40+40×13%)(损失金额)+(150-100)(股权转让所得)-90(利息费用)-90(销售费用)-300(管理费用)-3.4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88.27(万元)企业接受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少缴纳1.3万元的增值税,相当于白白得到了1.3万元,所以应将1.3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4)业务招待费:2020年销售(营业)收入=7000+700+4=7704(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7704×5‰=38.52(万元)当期发生额的60%=(80+10)×60%=54(万元)大于38.52万元所以2020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8.5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10-38.52=51.48(万元)公益性捐赠:捐赠扣除限额=488.27×12%=58.59(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60万元所以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60-58.59=1.41(万元),可以结转以后三个纳税年度扣除。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性捐赠合计调增金额=51.48+1.41=52.89(万元)
(5)关联企业利息费用调增金额=90-480×2×5.8%=34.32(万元)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利息受两个因素的限制,一是债资比,二是利率。本题中,权益性投资的2倍(480×2)小于借款本金1200万元,所以计算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利息的基数=480×2。
(6)应纳税所得额=488.27(会计利润)-50(国债利息)+52.89(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性捐赠调增金额)+34.32(利息费用调增金额)=525.48(万元)
(7)2020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5.48×25%=131.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