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协商一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为承租人,由其选定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一套,乙公司购买后交付甲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限内,由于甲公司员工丁操作不当,机器设备致第三人损害,就赔偿问题,当事人发生纠纷。该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______
  • A.丙公司
  • B.乙公司
  • C.甲公司
  • D.甲公司和丁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该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据此解决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融资租赁合同中,因租赁物本身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应由租赁物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因租赁物保管不善致人损害的,应由保管人即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损害系因甲公司员工丁操作不当引起,故应由甲公司承担法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