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特殊制度有哪些?
【正确答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特殊制度有:
(1)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专门人员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开展调查并记录整理的制度,其核心是形成一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提供给公安司法人员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
(2)法庭教育制度。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官要在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最高法《解释》第467条规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3)在场制度。在场制度即社会参与,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融入社会因素,由普通民众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对未成年人提供辅助和支持,包括将社会调查、讯问和审判时在场、观护帮教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等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或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参与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还能帮助保持未成年人与社会的正常联系,减少刑事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产生的消极影响,有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
(4)前科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该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