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要求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由于卖方同时拥有两种包装的产品,而且船期临近,卖方便在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装运期前将装于标准出口纸箱的产品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此后卖方收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希望将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改成与合同条款一致,即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装运,所以拒绝接受修改。待卖方向有关银行结算以后,却收到买方提出的抗辩:“关于第某某号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木箱包装,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之中,我方亦与我方的最终用户联系,其表示不能接受。因此,我方对于贵方所提供的货物和单据亦不能接受,希望贵方退还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用。”
   请问:买方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买方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在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条款的关系上,一般来说,信用证应按照合同规定开立。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条款不符,视为买方履行义务不合格,卖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者要求买方、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直至符合买卖合同规定为止;另外,卖方也可以放弃买卖合同中的要求,而按照信用证中的规定履行,这时视为双方就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我方现已按照信用证中的规定履行,因此买方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