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3年10月9日,李某的父亲将自己的私有营业东风牌汽车投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共2400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险单,李某的父亲按合同约定缴纳了全部保险费。李某刚学会开车,拿到执照仅1个月,李某父亲让李某开车。两个月后,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李某在倒车时,不慎将自己两岁的亲生女儿轧死。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亲立即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了案。对此案,保险公司内部有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中明确规定,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理由是被保险人李某的父亲与李某已分成两家,不属于家庭成员,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是第三者的损失,所以应予以赔偿。
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第一种意见正确。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以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为保险标的,以碰撞责任和非碰撞责任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②是合格驾驶人员,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中规定,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虽然李某拿到执照只有一个月,但仍属于合格驾驶员。尽管李某的女儿不是本案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但是李某的“家庭成员”。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