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试问:
(1)如果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2)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应由谁分享?
(3)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则需要由哪些业主同意?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乙、丙、丁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便是业主在区分建筑物中享有的专有权。业主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与以一般的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成立的普通所有权并无差异,皆属于单独所有权。因此,甲既可以对专有部分予以直接占有、使用,以实现其居住、营业及其他目的,也可以将专有部分予以出租、出借或于其上设定负担、或者出卖给他人。该建筑物之其他业主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2)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应由甲、乙、丙、丁分享。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其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单纯的修缮改良和收益。因此,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应由各业主分享。
(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丁要在楼顶修建花圃,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类型,应该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并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