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国际强行法又被译为,“强制法”、“绝对法”,“强制规范”。
强行法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开始正式在国际法领域使用强行法的概念,该公约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2)公认为不许损益,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不许损益的基本要求是国家不得缔结背离或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或协定,任何此类条约或协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国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的合意或者单方面的行为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即只有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方可对原有的强行法规则进行更改。
国际强行法的内容覆盖面相当广泛,尽管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国际法律文件详细列举国际强行法的内容,但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一般国际法规范,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般国际法规范,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保护外国人和保障正常的国际交往及交通的一般国际法规范,以及那些如若被违反即构成国际犯罪的法律规范等,无疑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
国际强行法不仅包括国际法基本原则,还包括其他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强制规范。例如禁止反人道主义犯罪的原则;公海自由原则等。但国际强行法规范不一定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强行法的意义表现为:(1)进一步明确了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对其保护的必要性;(2)说明国际法规范具有不同的层次和效力;(3)指出了国家在国际社会自由行事的界限;(4)确立了判断国际犯罪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