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北京市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2018年11月进项税额合计75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 (1)当月销售软件收入共计3 555万元。 (2)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取得收入50万元。 (3)对老客户收取2018年下半年的维护费用70万元。 (4)销售嵌人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50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200万元。 (5)全部的进项税额75万元中,5万元是购人生产硬件设备及提供维护服务的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企业的上述进项税额计划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在认证中发现,其中一张发票为供货方找他人代开的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企业与该供货方交易合法真实,且软件企业并不知其取得的专用发票为供货方虚开专用发票,经查该发票是企业为生产软件产品而购入材料所取得的。要求:假设上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且企业选择享受相关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请逐项回复下列问题:
问答题 5.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业务(1)销项税额=3 555×16%=568.8(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6.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业务(2)销项税额=50×16%=8(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7.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业务(3)销项税额=70×6%=4.2(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8.软件企业善意取得该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答案解析】
问答题 9.假设最终软件企业和供货方协商,当月又取得对方补开的合法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2018年11月,计算软件企业当月实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本月软件产品销售应纳增值税=568.8+8+(500一200)×16%一(75—5)= 554.8(万元)。增值税税负=554.8÷(3 555+50+300)×100%=14.21%,高于3%,应当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554.8一 (3 555+50+300)×3%=437.65(万元)。软件企业当月实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554.8+4.2+200×16%一5=586(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