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乡人民政府批准了本应由县土地管理局批准的李某的占地建房申请。一年后,县土地管理局认定该乡政府的越权批准行为无效,并作出了拆除李某已建房屋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并判令乡政府赔偿因越权批准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问题:
【正确答案】李某的两项诉讼请求是相互矛盾的,即如果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则不存在损害赔偿之诉;如果请求乡政府赔偿损失,则意味着接受处罚决定,也就不能提出撤销之诉。因此,李某不应同时提出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但在本案中,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是乡政府是否应赔偿损失问题的前提,因而李某也不宜首先提出赔偿之诉。可见,较好的做法是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并根据诉讼进展决定是否提出赔偿请求。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如果法院就撤销之诉进行审理,则乡政府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①乡政府同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该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维持或撤销,将决定乡政府是否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②原告李某的占地建房行为是以乡政府的批准行为为前提的。如果李某对占地行为并无过错而被法院确定为非法的,其损失应由乡政府赔偿。③只有将乡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才能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讼累和法院的工作负担。但是,如果李某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提出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乡政府既不是被告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李某对乡政府的批准行为提起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予以立案审理的,则乡政府是被告,县土地管理局是第三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