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日,王某、胡某来到某铁路分局管区,王某提出“往铁道上摆石头,看火车能不能压碎”。胡某表示同意,两人遂在两股钢轨上摆放路基石29块。几小时后,某列车开至此处,轧上摆放的路基石,致使该列车前几节机车脱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问:王某、胡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请简要分析原因。
【正确答案】本案宜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略。
本案中,主观上,王某和胡某在铁轨上放石头,并没有追求造成列车脱轨或倾覆的直接故意,但他们明知在铁轨上摆的石头可能引发列车脱轨或倾覆的严重后果,却采取放任态度;客观上,二人的放任行为造成了机车脱轨、损失惨重的严重后果。因此,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本案不宜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的区分标准在于: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毁损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在本案中,行为人破坏的是铁道铁轨,属于交通设施范畴,因此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