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一件由两个申请人共同提出的PCT国际申请。下列哪些情形将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该国际申请之日不能作为国际申请日?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该申请在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一幅或者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各一份。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收的申请语言有两种,即中文和英文。在选项A中,以英文提出申请符合规定,不会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该国际申请之日不能作为国际申请日,因此,选项A错误。《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8.3条规定,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只要其中至少有一人根据条约第9条有权提出国际申请,就应认为有权提出国际申请。在选项B中,共同申请人之一不是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不会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该国际申请之日不能作为国际申请日,因此,选项B错误。《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写优先权声明的,受理局或者国际局应当通知申请人改正优先权要求,不会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该国际申请之日不能作为国际申请日,因此,选项C错误。
   《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1)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效力受理局应以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但以该局在收到申请时认定该申请符合下列要求为限:(ⅰ)申请人并不因为居所或国籍的原因而明显缺乏向该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ⅱ)国际申请是用规定的语言撰写;(ⅲ)国际申请至少包括下列项目: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按规定方式写明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说明书;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在选项D中,未按规定方式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将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该国际申请之日不能作为国际申请日,因此,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