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下几段话,分析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持天下之平者,(刑)部也,执法纠正者(都察)院也,办理冤枉者(大理)寺也。”“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不会法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狱讼,无论奏咨,俱由刑部审理,而部权特重。”
清朝,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司法机构,合称“三法司”,其中,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共同向皇帝负责。
刑部。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件;(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案件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及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依清朝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都察院是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对全国各级、各部门官员监督检查,清朝将针对六部监察的六科并入都察院。同时它还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