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洪某,男,51岁;被告人陈某,男,46岁。上述两被告人因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巨额税款而被提起公诉。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洪某死刑,判处陈某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根据案件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核准洪某的死刑,应当遵从怎样的程序?
(2) 在人民法院复核洪某死刑期间,对陈某能否执行刑罚?
(3) 人民法院在复核洪某死刑时,如果发现对陈某的判决有错误时,应当如何处理?
(4) 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在对洪某的死刑复核后,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对洪某的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具体程序如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由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又因为是共同犯罪的案件,所以,尽管陈某未被判处死刑,也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必须提审被告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在上级人民法院对洪某复核死刑期间,陈某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执行。根据《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287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在上级人民法院对洪某复核死刑期间,如果发现对陈某的判决有错误时,根据《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287条的规定,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