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 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 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 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 10 个交易日、20 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 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 10 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 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