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某,男,53岁,某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人大代表。95年6月至97年12月,先后受熟人所托,指示市公安局为不具备条件的4个人办理农转非手续,期间,共收受请托人现金4万元。另外,还两次写条子给土地管理局的领导要求给某投机商低价批地。事后,投机商从倒卖地皮的收入中拿出6万元送刘某以表谢意。案发后,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办理了逮捕手续。刘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拘押期间,刘某心脏病发作,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
   问:
   (1) 根据刑法的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
   (2) 对刘某进行逮捕,需要履行何种手续?
   (3) 对刘某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保证金由哪个机关收取和保管?
【正确答案】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案中,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却利用自己担任市委领导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依《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对刘某进行逮捕,首先应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因为刘某是市人大代表,所以对他的逮捕首先应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经许可后,应由负责案件侦查的业务部门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理由,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送交本院负责审查批捕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决定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决定。经检察长决定后,制作《决定逮捕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对刘某的取保候审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办法。本案中,虽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但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