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以下情境材料,回答71~74题。
王某醉酒后殴打李某致轻微伤,乘车回家途中醉卧马路。群众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赵某、余某处警。公安机关对王某殴打李某案件进行办理。经查,李某因向王某讨要所欠“食用油”款,发生口角,被醉酒的王某打伤。办案中,侦查员发现涉案“食用油”价格极低,成分复杂。侦查员紧抓疑点深入调查,进一步查明:王某系吃火锅时店老板,低价购买李某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生产的“地沟油”,包装成“食用油”,供顾客火锅食用。王某、李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民警赵某、余某处置王某醉酒的行为不恰当的是: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根据上述内容可知,A项不选,民警联系王某朋友或亲人,该行为得当。B项不选,民警拨打120将醉酒者送至医院,该行为得当。C项不选,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意识不清,其财产容易遭受损害,民警保管其财物的行为得当。D项当选,醉酒容易呕吐,但酒后人神志不清,咽反射及吞咽动作较为迟钝,此时如果仰卧,呕吐物可能会难以吐出来,还可能返流回到气管中,导致误吸。误吸轻者会引发吸入性肺炎,重者可能因较大量呕吐物堵塞气管,导致窒息,危及生命。故本题选D。
对王某酒后殴打李某致轻微伤的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本案中王某醉酒后殴打李某致轻微伤。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行政案件,尚不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中王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为依据,依法进行处罚。B项当选,A、C两项不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因此D项表述错误。故本题选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王某、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A项不选。我国刑法没有“制造、出售危害健康食品罪”。B项不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李某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生产的“地沟油”,包装成“食用油”,供顾客吃火锅时食用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他人的身体健康,王某、李某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C项当选。我国刑法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却没有“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D项不选。故本题选C。
办理王某、李某涉嫌的刑事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有:
王某、李某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收集。证人证言应当收集。王某店内的疑似“食用油”属于物证,应当收集。该案送检产品的检验报告能反映物品的性质,应当收集。王某、李某因其他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无需收集。故本题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