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四
某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180天。合同约定: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为人材机费用之和的16%,规费和税金为人材机费用、管理费与利润之和的13%。
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4-1所示:
事件1中,若基坑开挖土方的综合单价为28元/m3,砖砌废井拆除人材机单价169元/m3(包括拆除,控制现场扬尘、清理、弃渣场内外运输),其他计价原则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计算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的工程索赔。
因废井减少开挖土方体积= 3X 2.1 × 12=75.6 (m3)
废井拆除体积=75.6- (3-0.49×2) X (2.1-0.49× 2) X 12=48.45 (m3)
工程索赔=169× 48.45× (1+16%) X (1+13%) -28× 75.6× (1+13%) X (1+25%) =7742.92 (元)。
事件2中,分别指出承包人不同意进行检测和承担损失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发包人仅同意额外增加支付一个月的构件保管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 1 )承包人不同意进行检测和承担损失的做法不正确。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价中包括了检验试验费,承包人应进 行检测。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应的损失。
( 2 ) 发包人仅同意额外增加支付一个月的构件保管费,正确。因为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混凝土构件提前一个月运抵 施工现场,仅支付一个月的保管费
事件3中,计算承包人可以索赔的工程款为多少元。
工程量的变动率=200/400× 100 % = 50 % > 15 % ,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进行调整。
可以索赔的工程款=[400× 15× 360+ (200-400× 15%) × 360× 0.9] × (1+16%) × (1+13%) × (1+25%) =109713.97 (元)。
承包人可以得到的工期索赔合计为多少天(写出分析过程)?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事 件 1 基坑开挖遇到未标明的构筑物,属于发包人承担的责任,工期延长 5 天,索赔成立。
事 件 3 中,J工作有 10天的总时差。
按原合同,J工作工程量400m3, 工期是 40 天;变更前后J工作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效率保持
不变。则J工作增加工程量200m3,所需的工期是2 0天,超过了J工作的总时差1 0天,则j 工作可索赔的工期=20-10=10 天。
故承包人可以得到的工期索赔合计10+5=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