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乙、丙三人于1998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2000年,乙提出退伙并抽出了本人的4000英镑出资,此时,甲与丙核查了企业的账目,发现公司亏损6000英镑。2001年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布解散,甲与丙分了企业仅有的设备和一些产品。丁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听说此事后,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债务,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至多偿还自己的那一部分,既按约定的比例偿还1000英镑,丁于是又找到乙,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债务,乙表示自己早已退伙,不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后丁又找到丙要求其承担相应债务,但丙却说,当初在合伙解散时,自己分到的较少,因为已经与甲约定好其不再为合伙债务负责,而由甲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债务。请问: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再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在乙退伙时即已经存在,尽管在合伙终止后,债权人才提出清偿债务,乙亦不能以退伙来对抗债权人,乙仍然要为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至于丙,尽管其与甲之间有某种约定的债务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足以对抗合伙的债权,丙仍然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丁的6000英镑债权发生在甲、乙、丙的合伙期间,三人应对此债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即甲承担1000英镑,乙承担2000英镑,丙承担3000英镑,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在其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