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金某,男,22岁,农民;
   赵某,男,19岁,农民;
   申某,男,18岁,农民;
   关某,男,17岁,农民;
   沈某,男,20岁,农民;
   韩某,男,21岁,农民。
   1989年1月某日,赵某去金某家议论要偷木头,后赵某又纠集了关某、韩某、申某、沈某。第二晚10时许,六被告骑三轮车到英山检查站。金某带着钢丝鞭,同申某去检查站探听动静,见屋内亮着灯,没发现来人。金告诉说:现在可以装车了,其余四人在赵某的指挥下,用两辆三轮车各装数根红松,拉回村子卸在河边上。当第二趟去盗拉时,被检查站管林员孙某、蒋某发现,正要出屋制止,申某即拿圆木把门顶住,并用脚踩着,金某也找一圆木顶住门。孙、蒋二人出不来,用钎子撬门没撬开,便砸坏门心板向外泼水,孙、蒋二人又用电话报警。金某即转到房后将电话线拉断,其他案犯抢拉四车圆木卸在河边。因已被人发现,不想再拉。金某告诉申某去叫其他案犯再来拉一趟。因房门被顶住,窗户上又安有钢筋护栏,孙、蒋二管林员眼看着价值5000多元的圆木被拉走。
   问:对本案中的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判刑 (判刑只答处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各个案犯全部应定抢劫罪。虽然赵某、金某商量是要“偷木头”,并纠集了关某、韩某、申某、沈某去实施“偷木头”的行为,但是“金某带着钢丝鞭,同申某去检查站听动静”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盗窃过程中遇到阻碍之时实施暴力的准备,而且该准备已被各个被告人事实上认可,因此,各个被告人均具备盗窃和抢劫两种故意。在没有被检查站管林员发现之时其行为属盗窃;在被发现后,金某、申某两人将两检查站管林员关在屋内,申某将电话线拉断阻止二人报警的行为属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这种行为使盗窃转化为抢劫。并且其他人员均认可这种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的行为,并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施取财行为。因此,各个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
   金某、赵某、申某系主犯。赵某与金某策划了这起案件,赵某纠集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金某、申某在作案中实施对被害人的强制,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主犯,依照主犯定罪量刑原则处理。关某、沈某、韩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从犯定罪量刑原则处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