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本题20分)
     2006年11月25日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与乔哲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约定: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委托乔哲在互联网上建设网站,乔哲为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提供网站制作栏目、网站页面设计、数据库、程序开发。2007年3月15日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开通www.xaeits.com网站,为维护网站网页的版权,与乔哲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www.xaeits.com网站的域名归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所有并管理使用,网页的版权由双方共同行使;如果发现本网站版权被盗用链接、盗用版权、盗用网站后台,双方有权单独或联合采取法律途径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乔哲对www.xaeits.com网站上的网页内容享有著作权,有权对侵犯该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提出诉讼。2007年3月24日,西部旅行社就其开立的网站www.xaxbgl.com进行了备案。
     www.xaeits.com网页载明了西安光大旅行社优惠酒店的价格、机票价格、汽车租赁价格、公司简介、招聘信息、国际、国内游线路等内容;www.xaxbgl.com的页面也显示了酒店的价格、机票价格、汽车租赁价格、公司简介、招聘信息、国际、国内游线路等内容。经比对,二者页面内容、结构、排列位置、文件名、部分文字和图片、滚动文字栏基本相同。此外,www.xaxbg1.com网站页面上显示了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的名称和来访客户的详细信息。
     乔哲起诉认为,西部旅行社未经同意,使用其为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创作的网页,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西部旅行社立即停止侵犯www.xaeits.com网站全部网页著作权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4.6万元。
根据上述质量,回答下列问题。
(1)网页能否构成作品?为什么?
(2)乔哲作为本案原告起诉,其诉讼主体是否适合?为什么?
(3)西部旅行社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1)网页能构成作品。作品是指著作权所指向的对象,即著作权的客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        ①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②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③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是原创性的,它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非抄袭的。        网页属于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是以网络页面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能够为人们所感知,可以复制,并且在创作过程中具有独创性。因此,网页可以构成作品。        (2)适合。该www.xaeits.com网站是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委托乔哲在互联网上建设的网站,属于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实际上也体现了“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未创作作品的委托人要获得著作权,必须事先与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由于西安光大旅行社与乔哲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www.xaeits.com网站的域名归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所有并管理使用,网页的版权由双方共同行使;如果发现本网站版权被盗用链接、盗用版权、盗用网站后台,双方有权单独或联合采取法律途径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乔哲对www.xaeits.com网站上的网页内容享有著作权,有权对侵犯该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提出诉讼。”因此,乔哲有权单独采取法律途径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所以说乔哲作为本案原告起诉,其诉讼主体是适合的。        (3)西部旅行社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由权利人控制和行使并因此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违法使用有关作品,即意味着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      www.xaxbgl.com网站页面显示的内容,经比对,与www.xaeits.com网页页面内容、结构、排列位置、文件名、部分文字和图片、滚动文字栏基本相同。此外,www.xaxbgl.com网站页面上显示了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的名称和来访客户的详细信息。西部旅行社未经西安光大旅行社的许可,复制www.xaeits.com网页的内容并公之于众,属于侵犯了西安光大旅行社和乔哲的发表权,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