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