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
  •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题中,庐阳公司作为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公司法》中属于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可见,全资子公司的分立事宜应当由其唯一的股东决定,A项错误,B项正确。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可见,公司分立只需分割财产而无需进行清算,通知债权人是分立的必经程序,C项正确,D项错误。选BC。
   《公司法》第180条所列的五种解散事由中,只有合并/分立一种无需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