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为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险人的免责
   《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因此,对因故意犯罪而导致伤残或死亡的,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本题中,李某之子因故意犯罪(抢劫罪)而被判处死刑,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故A项不正确。但是,由于李某之子故意犯罪是在李某交纳保险费2年以后,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故B项正确。C、D项于法无据,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