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据此,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合同不再当然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钱发作为炎赤公司的董事长,其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应该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岚弘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并不知道燕祥公司是炎赤公司的股东,以及钱发以炎赤公司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因此钱发的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表,该担保合同应该有效并由炎赤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故A、B错误,C正确。同时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炎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D项是对一般保证的描述,故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