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某系某公安局警察,一日,王某下班回家后,将自己的配枪放在自家的抽屉,并且上了锁。然后,王某陪其妻子上街买东西。在街上,王某遇到一个以前的同学,两人交谈了很长时间。晚上王某和妻子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家中一片狼藉,很多贵重物品被盗。同时,王某发现自己放置配枪的抽屉也被撬,公安局配给他的“五四”式手枪也不见了。王某当时就吓出了一身冷汗。现场留有一定的犯罪痕迹,作案分子携带的作案工具和一顶帽子遗留在现场。由于害怕受纪律处分,同时怀着一种侥幸心理,王某暂时没有报告枪支丢失,想自己侦查。后盗窃王某枪支的犯罪分子在与他人争执过程中掏枪射死了对方,闹了人命。请回答下列问题:
   (1) 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2) 王某在本案中主观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
   (3) 如果盗窃犯罪分子盗窃枪支后没有闹出人命,而是被王某找回,王某在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4) 如果王某不是警察,而是某地质勘探队的队长,其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1) 王某的行为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不及时报告,是指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本案中,王某是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客观上枪支被盗以后就没有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后果上造成了人命。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丢失枪支不报罪。
   (2) 王某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都是指行为人对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心态。如果行为人对结果是明知以后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则是一种故意的心态。如果行为人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或者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则是一种过失的心态。本案中,王某丢失枪支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及时报告是一种故意,对于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观是一种对结果的心态,则本案中王某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3) 如果盗窃犯罪分子盗窃枪支后没有闹出人命,而是被王某找回,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才成立犯罪。而且我国刑法第129条也明确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构成要素,因此,如果盗窃犯罪分子盗窃枪支后没有闹出人命,而是被王某自己找回来了,则王某的行为由于不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4) 如果王某不是警察,而是某地质勘探队的队长,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我国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内的司法警察和担负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关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人员则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配置射击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配置猎枪的狩猎场等。本案中,如果王某不是警察,而是某地质勘探队的队长,则其配备的用枪就不属于公务用枪,而是属于民用枪支,不具备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