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17周岁)在酒吧饮酒,喝醉后向老板钱某赊账,钱某不同意,双方发生口角,张某、刘某一起殴打钱某。该酒吧服务员郭某见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收集了相关证据,但以下选项不得作为本案证据的是( )。
本题考查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能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项正确,酒吧服务员郭某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
B项错误,学校出具的刘某品行鉴定意见与本案情无关,不属于本案证据。
C项正确,张某的陈述与申辩属于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D项正确,专门机关出具的钱某伤情鉴定属于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