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请论述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正确答案】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原因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根据,是对债务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一般是指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和财产状况,即:当债务人出现了什么样的经济状况时,才能申请破产?关于破产原因的确定,直接涉及债务人和债权人甚至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各国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列举主义,二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概括主义。前者仅规定债务人的各种行为和事实,债务人如果出现了法定的行为或事实,就可以认定具备了破产原因。该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规定得具体、明确,容易把握,便于认定,缺点在于规定得过于局限,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的各种破产事由,容易造成疏漏。后者只规定破产原因衡量的原则标准,而不规定债务人的具体行为和事实。它较列举主义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的灵活掌握,缺点在于不如列举主义明确和规范。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的是概括主义。
   对于企业破产法而言,破产原因的规定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破产原因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依据;(2)破产原因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预防的法律依据;(3)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变更和终结的依据;(4)破产原因是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因素。
   我国的破产程序包括清算、和解、重整三套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概念在广义上适用。不同的破产程序所适用的破产原因有所区别。就破产清算程序而言,破产原因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前者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现象明显、易于判断的案件;后者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立法中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指那些表面上难以判断是否已经到资不抵债程度,但实际上由于各类债权债务关系的错综复杂和交叉或不稳定因素等原因,仍然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和解程序适用的破产原因与破产清算程序相同。而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原因则较为宽泛,即包括清算程序所适用的破产原因,也包括“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宽泛的重整原因可以较早地启动重整程序,有利于及时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境,较好地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的破产预防理念。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