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15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由于甲商场提供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电热壶,致使李某手臂灼伤,李某可以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基于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张某主张违约责任的对象只能是甲商场,赔偿范围是电热壶的损失(100元)和人身损失(500元);张某若主张侵权责任的话,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张某可以向电热壶的生产者(乙厂)或者销售者(甲商场)主张,赔偿范围是电热壶的损失(100元)和人身损失(500元)。因此,结合各选项分析如下: A正确: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当然还有电热壶的损失,李某可自行选择主张修理、更换、退货。 B错误:李某也可在主张侵权责任的前提下向乙厂主张损害赔偿。 C错误:甲商场的赔偿范围包括电热壶的损失(100元)和人身损失(500元)。 D错误:李某可以对甲商场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