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下列题。
多选题
关于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人股、合资的经营方式
[解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依据此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行转让,只是需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之后,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土地的行为于法有据,并未被法律所禁止,A选项错误,不当选。对于B选项,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乙公司不能直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玫园公司,而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之后方可转让,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的说法与上述规定相符,当选。
对于D选项,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人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D项认为不能与他人合作开发是错误的,不当选。
多选题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的性质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本题中,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为,由甲公司以金钱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行商品房开发。因此,此协议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此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双方达成的合作协议的内容即是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因此,此协议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选项A当选。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并不涉及房地产转移的内容,故B选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而本题中的合同内容是甲乙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故C不当选。
对于D选项中的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现有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合作经营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都是国有性质的企业基于合同进行合作、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合作形式。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协议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双方主体均是国内法人,且作为合同一方的甲公司并不属于国有企业,不论从哪方面来看双方都不具有国有资产合作经营的关系,D选项不当选。
多选题
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无效的情形、超范围经营合同的效力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当合同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当事人就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否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对于本题中A选项,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乙公司的经理代表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由乙公司履行,即使经理被撤换,其之前的代表公司的经营活动仍然是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再者,乙公司的经理撤换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对其经理代表公司实施外部行为的效力无任何影响。即使合同无效,也不会因为经理的撤换而无效,只能是因为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经理的撤换与合同无效无关,A选项当选。
对于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B选项中仅说明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未说明在起诉前是否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因此,如果在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就不能仅仅因为在合同签订时未办理批准手续而认定合同无效。该选项的说法对于法条的理解过于片面,有以偏赅全之嫌。
对于C选项,乙公司主张因该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应该无效,这并不属于前述所列的法定无效的情节,但部分考生仍认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法定情形,因此应当无效。事实上,作为企业法人的乙公司,应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市场风险,即使因该地块升值而导致乙公司受损失,也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因此正常的经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应被定义为国有资产流失,所以这并不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C选项也不能成立,当选。
对于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因此无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所以合同有效。D选项也不成立,当选。
[陷阱点拨] 本题中考生最容易误选的是B选项,原因在于考生对法条的记忆不准确,同时在答题时看题不够仔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同时强调了一种例外情形,即在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本题中表述了法条的前半部分,而没有表述法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仅仅依据题目交代的条件是无法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因此,希望广大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中,一方面,应多注意法条记忆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在答题时应仔细阅读考试题目及备选选项。
多选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因此,王某的用人单位是丙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是玫园公司,C选项正确。
多选题
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都是劳动者在工作上存在重大过错或者实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而本题中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此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均违反法律规定,所以A、B选项均不正确。
对于C、D选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题中,用人单位丙公司违反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王某不愿意回到丙公司,那么其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赔偿金,因此C、D选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