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景程有限公司有三名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5%、15%和80%。对于该公司作出的以下决定,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显然,董事会拒绝召集股东会时,应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故D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B项错误。根据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所以A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