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针对乙于1999年6月10日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1999年5月2日在上海公开销售的一种与乙专利结构相似的产品以及销售该产品的销售发票
(2)丙于1999年4月30日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的公开说明书,该文件公开于1999年11月5日
(3)在1999年第2期双月刊《上海科学》上发表的一篇相关文章
(4)1998年5月2日公开的美国专利说明书
某甲依据以下证据组合说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组合错误的是:
- A.证据(1)和证据(2)
- B.证据(2)和证据(3)
- C.证据(3)和证据(4)
- D.证据(1)和证据(4)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创造性、新颖性、现有技术的概念,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
[解析] 根据抵触申请的定义可知,如果证据(2)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则证据(2)可以构成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由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定义可知,抵触申请只能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影响其创造性。如果证据(2)不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则其既不能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也不能影响其创造性。根据创造性的定义可知,证据(1)、(4)可以分别构成国内公开使用和出版物公开,可以影响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专利审查指南2010》2-3-2.1.2.1“出版物公开”中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证据(3)的出版日期可以认定为1999年4月30日,构成了申请日以前的公开出版物,可以影响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综上,由于证据(2)最多只能影响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因此其不能与任何其他证据进行组合而用于判断创造性;而其他几个证据之间可以任意组合来判断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故选项A、B证据组合错误,符合题意;选项C、D正确,不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