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政府为筹建人民广场,决定拆迁规划中所确定的38户住宅,并成立了广场拆迁办公室。由于以宋某为首的该38户居民对拆迁决定不服,并未按县政府所确定的日期迁出,于是县政府强制拆迁了以宋某为首的8户居民(宋某等人都是法院职工)的住房。宋某等人不服,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拆迁决定,并赔偿宋某等人的损失。 问: (1)本案中谁是被告?为什么? (2)该县人民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3)如果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那么该案应如何处理? (4)假如本案中,38户居民中有10户居民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职工的住宅.那么本案最后应如何确定由哪个法院受理该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本案中,拆迁决定是由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的行为表面上是由广场拆迁办公室作出的,但由于拆迁办公室是县政府设立的临时内部机构,它无权独立对外行使职权,它的一切行为都由县政府承担,所以,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 (2)该县人民法院不宜受理该案。《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为该县人民政府,而且该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该案,因为如果法院受理该案,那将很难避免该法院在该案件中不怀偏私。所以,该县人民法院不宜受理该案。 (3)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由于本案是重大复杂案件,并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该案。所以本案应移送给中级人民法院。 (4)由于有10户居民是该中级人民法院的职工,所以该中级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此案。那么依据行政诉讼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应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