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 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动产质权的含义和特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实际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具有如下特征:①动产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②动产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③动产质权是转移质物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请举例说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质权合同时约定的实现质权的事由。例如,当事人一般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的义务、履行债务的方式等,如果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则可能构成实现质权的情形。
问答题 如何理解质权和质押的关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质押是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质权是质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是质权产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