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乙所有的寄放在甲处的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此题涉及的是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题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该情形符合质权善意取得要件,故B错误。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乙无权向丙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甲赔偿损失,故C错误。应选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