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表述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内容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八十五条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