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破产状态。其有债权人甲、乙和丙。目前,某公司和甲、乙、丙三债权人均有意申请破产。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意申请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由债权人进行申请
B.某公司和甲、乙、丙可同时申请破产
C.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之后,就不能撤回,因此破产程序关系到各方利益
D.某公司只能申请破产清算,而甲、乙、丙可以申请重整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破产申请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此,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三种,但未规定它们之间的申请顺序。因此,它们可以分别申请,也可以同时申请,不存在优先与否的区别,故A项错误,B项正确。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因此,并非提出破产申请后就一定不能撤回,只要法院尚未受理该申请,申请人就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故C项错误。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因此,债务人某公司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而甲、乙、丙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和重整,故 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