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为购进一条先进生产线,便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息为6%。因甲公司和丙公司、丁公司为联保单位,丙公司、丁公司经甲公司请求,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如期还款,丙公司、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甲公司与乙银行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予答复。因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1.甲公司和乙银行变更还款期限之前,丙公司、丁公司为何种保证责任方式?为什么?
【正确答案】丙公司、丁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本案中,乙银行与丙公司、丁公司在担保条款中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如期还款,丙公司、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该担保条款符合一般保证的特点,因而属于一般保证方式。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2.甲公司与乙银行变更还款期限之前,丙公司与丁公司对乙银行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丙公司与丁公司对乙银行的债权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共同保证分为连带共同保证和一般共同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丁公司均为乙银行的保证人,它们对乙银行的保证债权未约定保证份额,符合连带共同保证的特征,故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3.丙公司和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丙公司、丁公司不承担共同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丙公司、丁公司没有与乙银行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依照《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或担保法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丙公司、丁公司因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其保证责任期间为6个月,即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现甲公司与乙银行擅自变更了履行期限,延长履行期限1年,且未经保证人同意,此时,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保证人丙公司、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已过,得以免除保证责任,乙银行要求丙公司、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丙公司、丁公司可依法予以拒绝。
【答案解析】